司法鉴定委托须知
返回上一级
发布时间:2024-09-04
司法鉴定委托须知
1、各地公、检、法、司委托鉴定的,应当提供鉴定聘请书/委托书原件,案件有关材料的原件或者复印件(立案决定书、拘留决定书、提请批准逮捕书、起诉意见书或者判决书,民事诉状、答辩状,询/讯问笔录,相关旁证材料,庭审笔录等;既往鉴定意见书;被鉴定人的身份证明材料等);病史资料(可能与精神障碍有关的病历资料特别是精神科就诊病史,头颅影像学检查资料等)。
2、一般不建议律师事务所、家属、被鉴定人本人等代表当事人单方利益的机构委托鉴定,以免资料不全不能受理,或者因受到相对方的质疑等而妨碍鉴定意见书被司法机关采信;通常建议进入司法程序后由司法机关委托。
3、由交警支(大)队委托的道路交通事故伤残程度评定案件,所需材料包括:委托书,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,门急诊、住院病史,头颅影像学检查资料等。
4、若委托人认为需要鉴定人提供外出鉴定服务的,应当在委托时说明。外出鉴定的交通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,由委托人承担。
郑重声明:我所不会委托任何第三方中介协助司法鉴定,请勿上当受骗!
本文阅读量:19175次